庙加艳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等与张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庙加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量:525

案情简介:201074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繁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岔口地段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自东向西行驶通过路口的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侧,造成周某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律师处理:合肥律师网的庙加艳律师于201084日接受此次交通事故死者周某亲属陈某(周某之妻)、周某某(周某之子)的委托,以特别授权代理权参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处理。律师积极搜集证据,主动联系交警部门,努力协助案件处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死者周某之亲属陈某等与张某于2010814日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赔偿陈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损、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共计48万元,另行补偿死者周某的亲属7万元。委托人陈某和周某某对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

涉及的法律法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定交通肇事罪。因此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刑事案件的处理与民事赔偿并不冲突,也不能相互替代,即使张某已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其对死者周某亲属的民事赔偿责任仍不能免除。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后三日,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该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可看出,赔偿项目中没有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当时的意见也是不明确的,但时至今日,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虽然不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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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庙加艳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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