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加艳律师亲办案例
谢某某诉某某传媒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庙加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量:471

案情简介:谢某某系某某传媒有限公司雇佣的送报员。200738日谢某某在送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即被送至医院救治,后鉴定为十级伤残。2008915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谢某某医疗费19951元,剩余6150元一直未支付。谢某某委托合肥律师网的庙加艳律师于2010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剩余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总计约七万元。

律师处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由于事故发生在200738日,并且属于交通事故损害与工伤损害竞合,为了维护委托人谢某某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谢某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起诉雇主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案件,积极搜集证据,分别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2008年支付原告的工资和医药费收条、工伤认定申请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的医疗病例、医院的费用清单等单据、交通费发票 、在合肥长期居住的证明、原告多次索要赔偿的电话记录、证人证言等。为寻求案件的积极解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积极促进与被告的谈判、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委托人谢某某对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一度表示感谢。

涉及的法律分析:

1、关于起诉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故本案中谢某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也可以请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事故发生于200738日,诉讼时效为一年,即到200839日止,但原告于20083月之前和之后已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构成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到20104月时本案仍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本案中,虽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低,但法院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考虑,采信了改证据。

以上内容由庙加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庙加艳律师咨询。
庙加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8好评数1
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庙加艳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3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