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加艳律师亲办案例
梁某诉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次诉讼案
来源:庙加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量:582

案情简介:200812月梁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合肥市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到付某驾驶的自卸货车,摩托车前部撞货车左侧油箱,至梁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不负责任。

律师处理:合肥律师网的庙加艳律师接受梁某委托,以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处理此案。为使今后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律师先行建议梁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于梁某的伤情较重,后续治疗期限较长,其经济情况不佳,难以承受如此重负,故律师建议梁某先就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向付某及其挂靠单位和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后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另行索赔。于是梁某于2009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车辆驾驶员、车主、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梁某截止到20091月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二万六千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拖车和停车费用。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梁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共二万三千元,并顺利执行。待梁某的伤情基本治愈后,律师建议其就后续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支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四万七千元。

律师建议:

对于可能存在事后难以找到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等情况时,建议受害人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中,由于可能存在付某难以执行判决的情形,为保护梁某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治疗期限较长、经济能力较差,想尽快得到赔偿的受害人而言,律师建议其可先就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向对方索赔,待治疗结束后就后续费用进行索赔。再本案中出于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梁某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律师建议其分两次起诉,目的就在于使梁某尽快拿到部分赔偿,能够继续治疗伤情,否则以梁某的经济状况很难顺利负担其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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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庙加艳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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