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6月阚某驾驶自卸货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过程中,与迎面驶来的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中心线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阚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律师处理:合肥律师网的庙加艳律师接受本案阚某妻子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和辩护人参与本案处理。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搜集证据材料,为阚某申请取保候审。并积极主动与死者黄某的亲属联系,最终促使阚某与死者黄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阚某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三十六万六千元整(其中二十七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阚某实际赔偿九万六千元),黄某亲属书写谅解书一份,对阚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阚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再经过律师的当庭辩护,阚某最终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缓期两年执行。
涉及的法律规定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有司法解释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定交通肇事罪。因此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但刑事案件的处理与民事赔偿并不冲突,也不能相互替代。律师建议阚某积极与黄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达成民事和解,在法院作出判决时就将此情节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
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律师在辩护时,就以阚某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情节,请求法院判决阚某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