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加艳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等与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庙加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量:809

案情简介:2010512日,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大道行驶时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孙某倒地撞到头部,后送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李某与孙某亲属王某等人协商民事损害赔偿事宜,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处理:合肥律师网的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参与案件处理。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到,死者孙某现年68岁,为农村户口,近期来到合肥市包河区其女儿处居住。根据以上事实,律师向孙某亲属王某等人详细解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涉及法律规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的赔偿金额争议主要集中于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的计算上。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所必需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故本案中的丧葬费计算为:33331÷2=16665.5元。

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故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为:4504.3×12=54051.6元。最终李某支付王某等各项损失及补偿总计约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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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庙加艳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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