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加艳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开车撞人,单位负赔偿责任
来源:庙加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量:1093

案情简介:赵某是合肥市某旅行社的员工,20102月在外出开车接送旅客时撞到一位过马路的行人张某,致使张某右腿和右手骨折,赵某当场报警,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住院二十日,花去医疗费七千多元。且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多次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多元,但赵某经济拮据,一直无法赔偿这些损失,张某委托合肥律师网的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处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先进行了调查,查明肇事车辆为赵某的朋友孙某所有,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责险。张某为农村户口,但在合肥工作已三年。于是律师建议张某将孙某、该旅行社和该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约五万元。律师提供了相关病例、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张某的社保信息记录、工资卡明细、鉴定费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等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给付张某将近四万元,剩余的一万多元由赵某和该旅行社负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的法律规定分析:

1、肇事车辆所有人孙某是否有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孙某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孙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2、某旅行社赔偿责任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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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庙加艳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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