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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诉魏某、张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共同侵权】
来源:庙加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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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诉魏某、张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共同侵权】

案情简介:被告一魏某驾驶的中型货车与被告二张某驾驶的罐式货车与发生刮擦,导致被告一撞到原告洪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车损人伤。经交通行政部门勘验现场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肢体8级和右手指9级伤残,车辆损失1700元人民币。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被告二以及两被告的所属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事故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车损费、赡养费和抚养费总计约30万元人民币。

律师处理:合肥律师网庙加艳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一魏某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处理。律师积极搜集并向法院提供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单、交强险保单、《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单、驾驶证、行驶证、《证明》、两份《收条》等证据,用以证明本起交通事故案件复核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魏某已支付原告5万多元的赔偿费用。

律师提醒:本案当中,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一魏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仅4万元,而魏某在原告起诉之前就已垫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万多元。法院判决生效后,魏某迟迟不能要回自己多支付的1万多元。律师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在垫付必要的救治费用外要慎重对待其他各项费用的支付,一旦发生类似本案中的多个事故责任主体情形时,过多垫付费用的责任人很有可能无法尽快拿回多支付的部分。当然,事故责任人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的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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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庙加艳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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